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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岸治安管理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海南省公安廳海岸警察總隊起草了《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岸治安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現(xiàn)將征求意見稿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請于2022年1月28日前,通過以下兩種方式反饋意見建議:
一、將意見通過電子郵箱發(fā)送
電子郵箱地址:32563242@qq.com
二、將意見通過信函的方式郵寄
????郵寄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龍華區(qū)濱崖路9號海南省公安廳海岸警察總隊沿海管控與偵查支隊,信封注明“海岸治安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郵編:570311。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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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公安廳海岸警察總隊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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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岸治安管理規(guī)定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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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海岸治安管理措施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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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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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立法目的】為加強海岸治安管理,維護沿海治安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中國特色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自由貿易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結合海南自由貿易港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適用范圍、基本任務】本規(guī)定適用于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的海岸治安管理。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海岸治安管理的基本任務是圍繞海南自由貿易港建設的需要,在沿海港(岙)口、碼頭、停泊點、海岸線、灘涂、陸地和水域以及其他涉海轄區(qū)開展船舶管理、岸線防控、海防管理、社會治安管控等工作,依托海岸構筑反走私、反偷渡等屏障,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第三條??【基本原則】海岸治安管理工作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堅持突出服務、預防為主、依靠群眾、高效便民、教育與處罰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領導】省和沿海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岸治安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安全防范、預警響應、綜合治理、執(zhí)法協(xié)調等制度和機制。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公安機關海岸治安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同時加大科技投入,不斷提高海岸治安管理信息化執(zhí)法水平。
第五條??【主體分工】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主管海南自由貿易港海岸治安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及其支隊、公安海岸派出所根據(jù)職責分工具體實施海岸治安管理工作。
沿海地區(qū)尚未設置公安海岸派出所的,海岸治安管理工作由屬地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實施。
第六條 ?【涉海部門協(xié)助義務和相關協(xié)作機制】外事、海警、邊防檢查、海事、海關、農業(yè)農村、交通運輸、旅游文體、自然資源和規(guī)劃、生態(tài)環(huán)境、市場監(jiān)督管理、檢驗檢疫、海防、口岸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xié)助公安機關做好海岸治安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與上述相關主管部門應當建立信息共享、情報互通、工作會商、執(zhí)法協(xié)同、聯(lián)防聯(lián)控等機制,依法打擊違法犯罪,妥善處置涉海等緊急事件,共同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和海洋權益,維護沿海地區(qū)及海上生產作業(yè)秩序,促進經濟社會發(fā)展。
第七條 ?【船舶停泊點、船舶管理站等】省和沿海市、縣(區(qū))、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沿海港(岙)口、碼頭、海岸線等區(qū)域劃定船舶停泊點,設立船舶管理站或者其他執(zhí)勤卡點。
船舶管理站由公安機關統(tǒng)一管理和使用。
第八條 ?【沿海村(居)民委員會等】沿海村(居)民委員會、市場主體和船舶協(xié)會、漁民協(xié)會等群眾性組織應當在人民政府的領導下,積極協(xié)助公安機關實施海岸治安管理,開展群防群治工作。
第九條 ?【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違反海岸治安管理,情節(jié)嚴重的,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可以依法將其納入本省有關領域企業(yè)及個人社會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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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海岸治安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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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基本信息備案、采集】在本省管轄海域內停泊、航行和從事生產作業(yè)的各類船舶所有人、負責人,應當向船籍港或船舶所在地公安海岸派出所備案船舶及其配備人員的基本信息。
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有權采集出海船舶及其隨船人員、涉海市場主體的基本信息,相關單位及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一條???【基本信息變更備案】出海船舶及其配備人員的基本信息發(fā)生變更的,船舶所有人或負責人應當在變更后七日內備案相關變更信息。
第十二條??【進出港實時信息登記】船舶進出沿海港(岙)口、碼頭或其他停泊點的,船舶所有人或負責人應當?shù)怯涍M出港時間、事由、作業(yè)海區(qū)、船載貨物及物品和隨船人員基本信息等實時信息,接受檢查和管理。
軍用船舶、公務執(zhí)法船舶、外國籍船舶以及國家或本省另有規(guī)定管理的船舶,不適用第十條、第十一條及本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第十三條 ?【備案、登記方式】船舶及其人員的基本信息備案、實時信息登記,可以通過電子數(shù)據(jù)交換、互聯(lián)網、電子郵件、傳真、信函和現(xiàn)場口頭等方式提出,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應當提供相應工作便利。
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實際需要,制定船舶及其隨船人員分類分級守信激勵管理、進出港實時信息登記減免等具體規(guī)定,為船舶出航提供高效便捷服務。
第十四條??【調度等】船舶出海后應當接受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和相關主管部門的調度,如實應答,配合管理。
出海船舶已按照規(guī)定配備無線電通信、船舶定位識別等設施的,應當保持通訊暢通和航行軌跡真實完整,及時報告設施故障情況并迅速修復,不得擅自關閉、屏蔽、拆卸、損毀相關設施或者更改、冒用船舶定位識別號碼,擾亂海岸治安管理秩序。
第十五條??【重點部位防控】沿海港(岙)口、碼頭或其他停泊點的車輛出入口、倉庫、堆場、裝卸區(qū)、船舶停靠區(qū)等相關重點部位,可以配備視頻監(jiān)控等設施,逐步推行岸線全線閉環(huán)管理和技術防控。
港(岙)口、碼頭或其他停泊點的經營者應當配備專門人員,對出入人員、車輛、貨物和物品進行查驗登記,相關人員不得阻撓或者拒絕。
第十六條??【涉海重點企事業(yè)單位安保責任】涉海重點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應當制定內部治安保衛(wèi)制度和突發(fā)事件、重大治安事件應急處置預案,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按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設立或明確治安保衛(wèi)機構,配備專職或兼職治安保衛(wèi)人員。
第十七條??【海上觀光旅游、休閑漁業(yè)等船舶經營者的登記及安檢責任】海上旅游觀光、休閑漁業(yè)等船舶的經營者應當具備相應營運資質,確保船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相關安全條件,接待相關人員應當查驗其身份證件并如實登記,同時依照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進行登記。
前款所列的經營者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人員和設施,對隨船攜帶或托運的貨物、物品進行安全檢查,相關人員應當接受并配合。不予配合的,經營者應當拒絕相關人員乘船或者托運貨物、物品。
第十八條??【海域游覽、游樂場所的管理規(guī)定】海域游覽、游樂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嚴格遵守《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章。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應當加強監(jiān)督檢查,對相關違法行為依照前述法規(guī)、規(guī)章予以處罰。
在船舶上設置娛樂場所的,適用前款規(guī)定。
第十九條??【海域打撈登記及相關物品送交或報告制度】 從事海域打撈業(yè)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依法從事打撈作業(yè)并建立打撈物品登記制度。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有權查閱其登記情況,打撈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報告。
任何船舶或者人員在海上打撈、撿拾或者發(fā)現(xiàn)水下文物、沉船沉物或其他財物的,應當及時送交或報告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不得私藏、留用或者擅自處理。
第二十條???【禁止行為】任何船舶和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guī)定,接載、運輸游客出海,具有發(fā)生重大傷亡事故或其他嚴重后果的現(xiàn)實危險;
(二)接載、運輸免簽來瓊外國人違反規(guī)定離瓊前往中國境內其他地區(qū);
(三)裝載、運輸無合法來源證明的河砂、海砂、礦石等礦產資源;
(四)以拋錨停船、設置障礙物或碰撞他人船舶等方式,非法堵塞航道或者制造事端,影響船舶正常行駛;
(五)船舶從事偷運活體禽畜入島等違法或犯罪活動;
(六)船舶套用合法戶牌或登記資料;
(七)偽造、變造船舶證書、船員證書,買賣或使用偽造、變造的船舶證書、船員證書,或者擅自持用他人的船員證書等行為;
(八)違法運輸或者攜帶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傳染性等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物質;
(九)利用船舶和水域相關場所實施吸毒、賭博、賣淫、嫖娼等非法活動;
(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不得實施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一條??【船舶強制措施】出海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等相關主管部門在各自工作中一經發(fā)現(xiàn)或查獲,均有權責令其停航、改航、返航靠港,同時可以扣押船舶,制止其出海:
(一)發(fā)生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禁止出海的。
扣押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的,經支隊級以上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緊急情況下,公安海岸派出所可以先行扣押船舶,并在二十四小時內報所屬支隊批準,補辦手續(xù)。
扣押船舶停放于指定的船舶停泊點,統(tǒng)一集中保管。
第二十二條??【不得危險駕駛或操縱】駕駛機動船舶或者操縱摩托艇、無動力帆船、沙灘車、水上拖傘、水下航行器等水域或陸地移動式裝置,不得有以下列妨害海岸公共安全的行為:
(一)非法追逐競駛;
(二)醉酒駕駛機動船舶或者操縱相關移動式裝置;
(三)非法改裝、加裝船舶或者相關移動式裝置的動力設備,實施嚴重超速行駛;
(四)沖闖或故意穿行人員休閑游玩區(qū)、游泳區(qū)等安全限制區(qū)域;
(五)實施妨害海岸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險駕駛或者操縱行為。
第三章 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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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信息備案、登記制度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出海船舶及其配備人員未備案基本信息,或者不如實備案的;
(二)出海船舶及其配備人員的基本信息發(fā)生變更未備案的,或者不如實備案變更信息的;
(三)出海船舶進出港(岙)口、碼頭或其他停泊點,未按規(guī)定登記實時信息,或者不如實登記的。
第二十四條???【已配備設備的船舶相關違法責任】已配備無線電通信、船舶定位識別等設施的出海船舶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故意中斷無線電通訊或者消除、偽造航行軌跡的;
(二)相關設施發(fā)生故障不及時報告的;
(三)擅自關閉、屏蔽、拆卸、損毀相關設施的;
(四)擅自更改、冒用船舶定位識別號碼的。
第二十五條??【港口經營者違反管理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guī)定,港(岙)口、碼頭或其他停泊點的經營者未配備專門人員對出入港口的人員、車輛、貨物或物品進行查驗登記的,由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 ?【行為人擾亂港(岙)口等區(qū)域公共秩序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guī)定,阻撓、拒絕港(岙)口、碼頭或其他停泊點管理人員對出入人員、車輛、物品進行查驗登記,由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對行為人處警告,可以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海上旅游觀光、休閑漁業(yè)等船舶經營者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對經營者或船舶負責人處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一)不查驗身份證件或者不如實登記的;
(二)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配備必要的安全檢查人員或設備的;
(三)對隨船攜帶或者托運的貨物、物品不進行安全檢查的。
第二十八條??【違反海域打撈登記、相關物品送交及報告制度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對單位或船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打撈單位或者個人未登記打撈物品或不如實登記的;
(二)船舶或者人員打撈、撿拾、發(fā)現(xiàn)水下文物、沉船沉物或其他財物后,予以私藏、留用或者擅自處理。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相關禁止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guī)定,有第二十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或者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對經營者或船舶負責人及直接責任人處警告,可以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以并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收繳。
第三十條 ?【妨害海岸公共安全行為的法律責任】違反本規(guī)定,有第二十二條所列危害海岸公共安全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對行為人給予警告或者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單位違法責任】單位違反海岸治安管理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本規(guī)定予以處罰。法律、行政法規(guī)對同一行為規(guī)定給予單位處罰的,從其規(guī)定。
第四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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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援引】本規(guī)定對涉海涉船治安管理工作或違法行為未作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海岸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及《海南省沿海邊防治安管理條例》等法規(guī)、規(guī)章的相關規(guī)定予以辦理或查處。
第三十三條??【屬地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適用本規(guī)定】負責海岸治安管理的屬地公安機關及其公安派出所具體開展執(zhí)法工作及辦理相關違法案件,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參照】在本省內自由貿易港范圍以外區(qū)域的海岸治安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海南自由貿易港范圍內的內河船舶、岸線治安管理,可以由公安機關參照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五條?【船舶定義及相關平臺】本規(guī)定的船舶,是指各類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飛行器、潛水器、移動式平臺以及其他移動式裝置。
躉船、漁排、深海網箱等海上生產作業(yè)或者休閑觀光的平臺,參照船舶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十六條??【生效時間】本規(guī)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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